国家医保局新规,4月1日起, 药企未提交书面承诺的,省级招采平台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挂网申请
药企提交信用承诺的第一个时限来临
2020年12月2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明确,在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之下,如果药企拒绝做出信用承诺——自2021年4月1日起,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应予撤网。
根据上述通知,从明日起,仍然未向省级招采平台提交信用承诺的药企,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将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
2020年9月16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医药价格招采和信用评价制度,剑指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
根据指导意见,医药招采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将把给予回扣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纳入评价范围;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药企需要作出守信承诺。
国家医保局此前规定,各省级医保局、集中采购机构务必于2020年底前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各省要实现守信承诺基本覆盖——2021年2月底前,投标挂网企业书面承诺提交比例要达到80%以上,2021年3月底前,达到95%以上。对提交不及时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要及时提醒时限要求,告知有关影响,做好详细记录,作为后续处理依据。
可以看到,最迟到今年6月1日,所有在各省招采平台挂网的药企均需要做出信用承诺,否则将面临产品撤网——这无异于直接失去公立医疗机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