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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个大品种集采结果执行,医疗机构开始备货采购

时间:2021-02-03   来源: 浏览:

近日,山东医保局发布《关于执行山东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明确,2月1日起,山东全省各相关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执行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医疗资讯网了解到,山东首轮药品集采跨越的时间范围较广——最早在2019年8月2日,山东省发布相关意见提出将开展省级带量采购。
通知要求,按照首轮集采39个药品中选结果和山东省集采文件确定的约定采购量分配规则,省医保局测算各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分配比例,各地以医疗机构上报的药品需求量为基数,参照分配比例逐级分解确定各相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首年约定采购量。
 
  为了保证中选药品的配备使用,山东医保局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药品品规数量要求等为由限制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同时,医疗机构不得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简单停用未中选药品。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首轮药品集采的中选结果,山东省开始利用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中选与非中选药品的使用。
 
  明确支付标准,医保目录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低于或等于同评审组中选价格的非中选药品,以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价格高于同评审组中选价格的非中选药品,各统筹地区将医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医疗资讯网发现1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再次要求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
 
  “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不难看出,随着集采在国家级、省际、省级的推进,各项保障与配套措施也逐渐跟进。与此同时,集采中选与非中选药企将迎来更为悬殊的市场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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