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药领域反腐持续高压的背景下,《管理条例》亦再度强调,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对于业内高度关注的“欺诈骗保”行为,《管理条例》亦明确违规后果,提高医药机构和参保人的违法成本。按照《管理条例》要求,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而个人存在“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等情形之一的,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业界普遍认为,医疗保障不仅是关乎民生保障需求的重大制度安排,也是一个涉及关系复杂且明显有别于其他保障制度的多层次保障体系。在现阶段,我国医疗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存在,健全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体制机制至关重要。有业内人士指出,作为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第一部条例,《管理条例》将改变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过去长期处于政策治理的局面,在医保法制化道路上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医保治理水平。
国家医保局也在公开答复函中透露,除了力推《管理条例》出台外,也正在研究起草涉及基金监管、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等多项内容的部门规章草案,并向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建议将《医疗保障法》列入全国人大2021年立法计划,扎实推进各项立法基础性工作。下一步将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为基本遵循,全面总结医疗保障改革实践和地方立法经验,吸纳域外医疗保障立法有益经验,积极推动立法工作,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法治建设的期盼。